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1,壹定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的情況。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壹致,並能提供可靠證據,無需法院調查取證就能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即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持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訴訟標的沒有原則性分歧;
2、案件標的額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該國也將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考慮到全國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還不平衡,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還存在差異,立法機關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沒有采取全國範圍內“壹刀切”的做法,而是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作為目標金額的參考。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為41799元,大部分省區市為12000元以上。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標準的確定更加科學合理;
3.小額訴訟適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不適用於人身關系、財產權屬關系、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的反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終審為壹審。
第171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