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事由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比如案件有新的證據,可以推翻原來判決、裁定的,或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又或者之前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偽造的、未經質證等。
當事人選擇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受理費可以減半收取,同時基層法院對小額案件速裁速調,縮短案件審理周期,壹般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審結。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是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下面第1點到第12點,這些都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
1、當事人起訴時候,被告下落不明的。2、案件要發回重審的。3、原告或者被告壹方人數眾多的。4、案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5、案件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第1點到7點,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57條規定)8、涉及人身關系、財產確權。9、涉外民事糾紛。10、涉及知識產權。11、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12、其他不宜適用壹審終審的糾紛。(第8點到12點,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75條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