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壹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布前,以公布的最近壹年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百七十三條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和海事小額索賠案件。案件標的額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為限。
第二百七十四條下列貨幣支付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壹)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明確,只有支付金額、時間和方式的爭議,以及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爭議;
(三)責任明確,僅在金額、時間和支付方式上有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合同糾紛;
(5)銀行卡糾紛;
(六)有明確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爭議,只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數額、時間和支付方式;
(七)勞動關系明確,僅在勞動報酬的數額、時間和支付方式上有爭議的勞動合同;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款項支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壹)人身關系、財產權屬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3)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適宜壹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審判組織、壹審和終審的審理方式、審理期限、交納訴訟費用的標準以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