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權行為的分類
(1)按組成元素
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的特殊責任條款或特殊民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權對象分
侵犯財產權:包括侵犯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侵犯人身權利:包括對他人身體和心理的侵犯。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德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或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主要是補償性的。
第三,侵權與犯罪
1.侵權是針對某人的民事違法行為;而犯罪則是違反國家保障的利益的規定,針對個人、社會或國家的違法行為。
2.兩者在主觀過錯上存在較大差異。侵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通常只需要認識到自己的可歸責性,不需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刑法上的過失既要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可歸責性(違法性),又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侵犯版權的行為具體指: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其作品進行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更改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