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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歌寫進小說算侵權嗎?

把歌寫進小說不侵權。

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在第二十二條規定的12種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有哪些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如下:

(1)侵犯人身權;

(2)侵犯個人利益;

(3)侵犯身份權;

(4)侵犯財產權;

(5)侵犯知識產權。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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