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校園欺淩可能觸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侵權行為法。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校園欺淩是指同學之間的欺淩、言語羞辱、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等行為。校園欺淩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淩分為單個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實施的暴力和多人實施的暴力。實施環境區域多為校園周邊或人跡罕至的僻靜場所。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被稱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和財產不受非法侵害。學校應該是孩子們快樂成長和學習的地方。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法律意識和預防校園暴力知識的培養。家長也要加強對孩子的監督和人格引導。只有學校、家長和社會的共同努力,孩子才能在大學輟學中暴力健康地成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