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管理規定,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出國(境),須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其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壹)各級黨政機關、人大、CPPCC、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廳(局)級以上離退休幹部;
(二)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的領導成員和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代表;
(三)各部門、各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和商業秘密的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涉密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由所在機關和單位保密工作機構簽署意見,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壹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不會被批準因私出國(境)。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得為未經審批的涉密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對掌握國家軍事、政治、經濟、科技核心機密的高機密專家和工程師要嚴格控制。
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其所在組織、單位的人事部門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