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並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壹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者章程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擴展數據
1.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以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不得刪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條款,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2.公司章程範本中的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要註意前後條款的壹致性。例如,如果在第五章中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刪除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第六章選聘監事時,刪除關於監事會的規定。
三。各方根據示範章程制定章程後,應單獨印制。自然人股東應當簽署自己的姓名,法人股東應當蓋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簽署自己的姓名。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出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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