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責任。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銀行的責任,包括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二是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包括罰款、取消資格、禁止從事金融行業等。
3.刑事責任。
銀行保密義務的責任來源
1.為客戶信息保密是銀行的法定義務。我國《刑法》、《合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儲蓄管理條例》、《中國銀監會關於進壹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60號)、《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9〕第29號),如《商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該法第84條還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為存款人保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準則的通知》(銀監發[2011]第6號)第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學習、理解和遵守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又如《刑法修正案》(1999年第102號)。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均規定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責任,是銀行承擔客戶信息保密義務的法律依據。
2.為客戶信息保密是銀行的合同義務。
在銀行與客戶簽訂的相關業務合同中,通常會有信息保密的約定。以工行制定的格式合同為例,如《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規定工行對個人電子銀行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再如房地產貸款合同,規定工商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非公開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再如,《全面業務合作協議》規定,工商銀行和合作方的保險公司均有義務為對方嚴格保守商業秘密(包括客戶信息),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向對方提供任何有關對方業務經營的信息和資料等。可見,在為客戶辦理業務或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都有對客戶信息保密的合同條款。
3.對客戶信息保密是銀行應該承擔的合同義務。
客戶在銀行辦理業務時,與銀行形成相關的合同關系,包括各種儲蓄合同、理財協議、存貸款合同、結算服務合同等。這些合同不僅約定了雙方的服務事項,還約定了相關的保密責任。即使沒有單獨約定保密事項,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是合同相對人對對方負有保密義務的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規定。因此,在為客戶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即使合同文本中沒有提及保密義務,銀行仍應對客戶信息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市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第八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保守個人存款賬戶的秘密。不允許指定金融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個人存款賬戶信息,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資金,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