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在於如果房屋為夫妻***同財產,那麽夫妻離婚後,作為夫妻***同財產的房屋夫妻任何壹方有權請求分割,如果房屋為夫妻的,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或者夫妻婚內約定財產個人所有以其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離婚後另壹方不得請求分割因為房屋為壹方的個人所有財產,因此如果房屋以夫妻***同財產購買的,那麽離婚後壹方可以請求分割***同財產,分割時,應當堅持如下原則;第壹、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壹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壹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適當多分壹些財產。第三、照顧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壹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壹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