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第五條 自治區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或者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 自治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區檔案工作,依法對全區的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州(地、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各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第八條 各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第九條 綜合檔案館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設置,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專門檔案館的設置由本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並報上壹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部門檔案館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由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企業事業單位設置檔案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報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 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本地區多種門類的檔案,並廣泛向社會提供利用;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保管某壹領域或者某種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長期保管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並在壹定範圍內提供利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和保管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並在壹定範圍內提供利用。第十壹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檔案管理工作,配備適應檔案管理工作需要的少數民族工作人員。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定期培訓。第十三條 從事檔案鑒定、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的人員,應按規定進行資質認定。第十四條 檔案所有權根據檔案形成單位的所有制性質確定。檔案內容涉及知識產權歸屬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認。
非國有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檔案,經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屬於國家所有。
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等合法方法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第十五條 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形成的文件正本、定稿應當同時歸檔。
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第十六條 反映本行政區域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動,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應當重點收集保管。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產品試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當保存原始檔案資料並予以歸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發生兼並、轉讓、租賃、出租、破產,檔案的處置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