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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第三章準入條件和管理

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條件:

(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二)公告中的汽車生產企業或改裝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者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提前辦理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四)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壹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七)建立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

(八)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車輛產品型式試驗規程、新能源汽車適用的專用技術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和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見附件2。

新能源汽車不僅要符合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準,還要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標準。詳見《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收錄於2009年4月1)(附件3)。符合準入條件並取得生產資質的汽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公告中與現有常規汽車同類別的產品,下同)。

符合《準入條件》並具備生產資格的改裝商用車生產企業,可以改裝生產類似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有底盤生產條件的可以自制底盤,但是自制底盤僅限於自己使用。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條件:

(1)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相關標準和規定。

(二)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3)產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表(見附件4)。

(二)新能源汽車設計、生產、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和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的說明。

(3)企業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自我評估報告。

(四)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提前生產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五)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所需的材料。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簡介,包括所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3)車輛制造商和產品的公告參數。

(4)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5)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7)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動力、驅動和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範和檢驗規範(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標準、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和裏程分布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於起步階段或者發展階段技術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售後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網絡建設、售後服務人員及產品用戶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零配件供應及質保期、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及零配件(如電池)回收、理賠、產品質量、安全、環保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

(二)擬銷售區域的說明,以及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示範運營區域和範圍的批準文件。

(三)與意向用戶簽訂的協議、用戶車輛運營管理規定、車輛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於初期產品)。獲得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與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產品類別不同時,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十壹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已獲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方案或技術來源發生變化時,企業應重新申請產品準入,提交本細則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並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準入產品的主要區別。初始階段和發展階段生產產品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用戶提供售後服務;每輛車都要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的運行情況,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生產初期產品的企業應會同用戶完成年度示範運行報告,並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細則實施後,如有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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