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是壹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也可以稱為壹種侵害。侵權行為分類如下:
1、按構成要件分為以下兩點:
(1)壹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壹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2)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害對象分為以下兩種:
(1)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2)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為以下兩種:
(1)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壹人的侵權行為;
(2)***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為以下兩種:
(1)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2)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壹千壹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千壹百七十壹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千壹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壹千壹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