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絡竊密。利用網絡竊取科技、軍事和商業情報是網絡犯罪最常見的壹類
2、制作、傳播網絡病毒。網絡病毒是網絡犯罪的壹種形式,是人為制造的幹擾破壞網絡安全正常運行的壹種技術手段等。
網絡犯罪具體行為包括:病毒傳播、設置邏輯炸彈、非法入侵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盜用上網賬號和信用卡數據、網絡敲詐、侵犯版權和其它知識產權、發布網絡虛假廣告、利用網絡散發虛假或恐怖信息、傳播淫穢物品等.壹些通常被認為不可能通過網絡進行的犯罪,如殺人、強奸等直接針對人身的犯罪,現在也有人透過網絡途徑間接實施.黑客侵襲、內部人員攻擊、計算機病毒蔓延等種種在新技術條件下的攻擊方式,均會造成網絡秘密信息的泄露,破壞網絡資源的正常使用以及信息系統的癱瘓,這些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針對網絡系統實施攻擊的行為,就是人們俗稱的“網絡犯罪”。
公安機關提醒:警方不會通過電話做筆錄,逮捕證由警方在逮捕現場出示,不會通過傳真發放,更不會在網上查到。公檢法機關從未設立所謂的“安全賬戶”,更不會通過電話安排當事人轉賬匯款到“安全賬戶”。
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提高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罰款幅度,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懲處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
1、增加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使用電話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限制措施,並增加限制措施情形。
2、根據打擊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實踐需要,增加規定對有關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對有關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罰款幅度作了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