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於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新《印花稅法》實施後,稅制及征管規定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三方面:壹是政策規定更加完善。明確納稅地點壹般為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納稅期限壹般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二是稅目稅率更加優化。稅目由原來的13個稅目調整為4個稅目17個子稅目,稅率由4檔比例稅率和1檔定額稅率調整為5檔比例稅率,同時降低部分稅目的稅率,如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並為建設工程合同,並將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和萬分之三統壹調整為萬分之三;將承攬合同、運輸合同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下調為萬分之三。為鼓勵創新,降低知識產權轉讓稅負,將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下調為萬分之三;營業賬簿中資金賬簿適用稅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對其他賬簿不再征稅。刪除了權利、許可證照稅目。三是稅收優惠扶持三農、保障民生的導向更加明確。如對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對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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