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並開立銀行基本帳戶後,憑以下文件、證件領取《劃轉入資資金通知 書》:
1、《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企業章程;
3、《開戶登記證》原件或《開戶核準通知書》原件;
4、《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的企業留存聯。
特別提請註意:
企業應該在其登記機關所在地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壹般不得異地開立入資專戶。經市局同意在異地開立入資專戶的,按以下 入資劃資退資手續和照後其他事項程序辦理劃資手續:
企業已在某壹登記主管機關指定的經辦行辦理入資手續,後因住所發生變化,到另壹登記主 管機關辦理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應持上述文件證件到發照登記機關領取《劃轉入資資金通知書》(不用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經辦人名章)及《協助劃轉入資資金通知函》。
企業持《劃轉入資資金通知書》第二、三聯和《協助劃轉入資資金通知函》到原經辦行對應的登記主管機關,由其在《劃轉入資資金通知書》上加蓋登記註冊專用章及登記主管機關經辦人名章後,持《劃轉入資資金通知書》第二、三聯到原經辦行辦理劃轉資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