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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與公示區別

法律分析:兩者區別是:信息公開制度是有關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運作及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切實落實的制度,它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要求、公開方式和程序、監督救濟等內容。它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壹。公示制度為物權法基本制度之壹。傳統物權法基於公示制度形成了公信原則、物權行為理論和無因性理論等,這些原則和理論是物權法區別於債法的主要特征。但公示這壹現象並不僅僅體現物權法,其法律形式及後果在相關法律上也有反映。如商事法中票據的無因性問題便與票據持有的公示性相關,知識產權法裏登記公示對知識產權形成及轉讓具有巨大作用,甚至證券化後的債權也具有物權公示的壹些後果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壹)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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