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訴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但也有部分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第壹種: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包括:1。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3.虐待案件;4.挪用公款案。第二種情況: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從公訴到自訴)包括: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4.重婚案;5.遺棄案例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第五章規定的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