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加侮辱、誹謗英烈行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壹)與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銜接,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增加非法基因編輯等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壹)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
三、加大力度打擊制售劣藥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壹)對制售劣藥犯罪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
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下調刑責年齡相關規定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五、嚴懲性侵、猥褻未成年人
增加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性侵犯罪的規定。
對奸淫不滿10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保障疫情防控
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屬於本罪調整範圍。
增加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控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為。
七、打擊“冒名頂替上大學”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八、懲治搶公交車方向盤、高空拋物
對行駛中的公***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九、嚴懲金融、證券亂象
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明確對非法討債行為進行嚴厲懲處,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十、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
適當提高刑法所規定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六個犯罪的刑罰。
增加了“欺詐”、“電子入侵”兩種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
增加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為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第十二條規定:“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