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刑後民。長期以來,在審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過程中,先刑後民作為主要處理方式被運用。先刑後民,是指法院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時,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當由偵查機關對刑事犯罪事實進行處理,法院必須先對刑事部分進行審理,再就民事部分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審理刑事部分時附帶審理民事部分。先刑後民,不僅適用於壹般的民商事糾紛與刑事犯罪交叉案件,還是處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主要方式。《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壹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上述規定間接確定了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適用先刑後民的做法。先刑後民依據的是公權優先的司法理念。刑法是公法,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主要保護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民法是私法,代表的是私權利,主要是保護公民個人利益,在公法與私法發生沖突時,公權優於私權,應當放在首要地位,體現在責任承擔上,要求刑事責任先於民事責任。當前先刑後民不斷受到質疑和挑戰,但是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可否認的。首先,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刑事訴訟在獲取證據能力上、證明標準上都高於民事訴訟,使得刑事案件中認定的證據可以適用於民事案件,反之則不壹定;刑事訴訟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觀事實,民事訴訟追求的是法律事實,刑事訴訟先於民事訴訟進行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可以防止就同壹事實進行兩次調查,並且可以及時有效地處理案件。其次,有效地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刑民交叉案件中,社會利益和公民權利同時受到侵犯,刑事優先,有利於迅速打擊犯罪和懲罰犯罪嫌疑人,保障了國家利益。最後,有利於保證判決的協調統壹,適用先刑後民處理刑民交叉案件,可以避免不同審判組織對同壹事實作出不同的或者相矛盾的判決,從而有效維護司法的權威性。
(2)先民後刑。先民後刑,指法院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時,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繼續審理民事糾紛,刑事部分待民事部分處理完後再審理。刑法的謙抑性是主張先民後刑的基本理論,其價值主張是慎刑、節約,要求以最小的司法資源投入,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刑法的謙抑性主要表現在:對於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處以壹定的刑罰,並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刑法和民法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的程度不同,刑法作為權利保障的最後手段,具有補充性。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應當受到刑法的評價,壹般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民事和行政手段予以解決。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判斷,根據刑法謙抑性原理,能使用民事手段解決的盡量不使用刑法,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公權對私權的幹預。實踐中有壹些案件需要在認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後才能更好地處理刑事部分,主要有以下兩類案件:壹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此類案件要確認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對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屬進行民事判斷,此類案件的專業性導致公安機關在偵查上的困難,適用先民後刑解決,不僅能夠減少不必要的程序,而且有利於實現訴訟效益的最大化。二是確權案件,如財產權和股權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審判首先必須對侵犯對象的權屬進行民事確認,才能視歸屬情況確定行為人在刑事上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此類案件中對民事部分的審理結果將直接影響刑事判決的認定,否則可能因為案件事實不清造成冤假錯案。
(3)刑民並行。刑民並行,指人民法院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當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互不影響,兩者應當分開審理。刑民並行源於公法與私法是平等的理論,民法和刑法有各自的調整範圍,兩者對當事人權利和國家利益的保護是平等的,不存在保護的優劣與先後。實踐中絕大多數刑民交叉案件都可以適用刑民並行原則,因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性質、歸責原則以及責任構成要件方面都存在差異,完全可以依據各自的訴訟規律,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決定》第1條和第10條,明確了刑民並行的適用範圍,不同法律事實和同壹法律事實但非同壹法律關系的情況下,都可以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分開審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公權對私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