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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異地起訴怎麽辦

刑事異地起訴怎麽辦

 刑事異地起訴怎麽辦,與他人產生糾紛而且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想到起訴這個手段,起訴也是需要走壹定流程的,下面就為大家分享刑事異地起訴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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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被異地起訴了怎麽應訴?

 被異地起訴了可以自己親自前往應訴,或者是委托訴訟代理人應訴。

 1、搜集證據,積極應訴答辯。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民事訴訟新證據如何認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不了解證據的價值未取得。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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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地犯罪在哪裏起訴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犯罪應該由犯罪行為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在被告人常住地更為合適的,可以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僅直接受理自訴案件,立案後直接進入審理階段,不需要經過專門機關的偵查。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以下範圍:

 (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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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可以異地起訴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及實行集中管轄和交叉管轄的地方,可以異地起訴。

 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是指:《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9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實行集中管轄制度的省份,行政案件可以跨行政區域確定某壹法院作為集中管轄,比如北京、上海、河南等地。

 實行交叉管轄制度的省份,行政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行政區域法院起訴,目前,國內交叉管轄做得最為徹底的是福建與河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二審有哪些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二審的規定有:對於壹審宣告緩刑的判決,二審法院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二審法院可以使用比原判較重的罪名,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隊原判為數罪並罰的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能加重實際執行的刑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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