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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據誰來收集

法律分析: 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據,壹般由被害人自行收集,收集方式如下:錄像。自訴案件中,如虐待案等,多在家庭等封閉的私人空間發生,雖然長期存在侵害行為,但缺乏第三方的證人,這就需要被害人或被害人通過錄像的方式記錄侵害的過程。尋找證人。像侮辱、誹謗等案件,多為在特定範圍中起到壹定的影響,會有壹定間接乃至直接知道侮辱的內容或案件的經過,這就需要被害人尋找證人出庭作證。相關的證明。例如醫生開具的傷情證明、病歷等等,這些都是第三方機構幫助被害人進行檢驗的證據,應該妥善保存。其他部門出具的相關資格證書也是證明,例如在知識產權案中,像與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在專利局的申請或專利資格等等就是證明被害人擁有該知識產權的證明。其他證據。例如知識產權案中侵權人出版的書刊、偽劣商品案中市場銷售的產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二百壹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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