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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保全的英美法系中的行為保全制度

禁令在英國歷史上是由衡平法院發展出來的壹種由法院以自由裁量給予的救濟,其目的在於彌補普通法法院所給與的法律救濟的不足。它包括中間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or Interim Injunction)和終局禁令(Final Injunction)。當事人通過向法庭申請中間禁令要求禁止被申請人采取某些行為從而達到在訴訟過程中維持現狀的目的。通常英國法官在受理有關中間禁令的申請的時候主要考察兩個方面,即①原告能否提出證據證明其有可能最終勝訴;②原告能否證明,由於得不到禁令而遭受的損失將超過被告的活動因禁令暫時所加的限制遭受的害處與不便。如果原告能夠證明以上兩點,他就能夠取得禁令。

美國法律將禁令視為壹種“非常的法律救濟”,即,是壹種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才能給予當事人的救濟。《美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了兩種中間禁令:預備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和暫時禁令(temporary Injunction)。如果審理結果證明作出中間禁令是錯誤的,被告由於禁令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獲得補償。因此在該法第65條C款規定,除非申請人提供擔保,不得發布暫時禁令或預備性禁止令。提供的擔保金額是法院認為適當的,能夠支付對方當事人阻止或限制活動所支出的費用或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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