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請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自然人死後享有哪些權利?
(1)個人權利
人身權是指與公民密不可分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的範圍比較廣,壹般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1,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公民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所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然而,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壹項不可剝奪的權利,因為死者既沒有生命也沒有健康。但是,死者享有身體完整的權利。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得任意解剖、破壞自己的身體。否則會被認定為侮辱屍體罪。
2.身份權
主要包括版權、發明、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如人身權和監護權、親權等。
身份權中的監護是壹種隨著所有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的權利。其他身份權永遠不會消滅或者壹段時間內不會消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壹方死亡的,婚姻關系終止。正是因為婚姻的終結,它所帶來的親屬關系也隨之終結,也就是親屬權利的終結。
知識產權是所有權人的身份,是以著作權人、發明人、專利權人等身份出現的身份權。這種身份權的保留時間與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相壹致。
(二)個人財產處置權
公民對個人合法財產的處分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個人財產的處分是單方面的個人行為,不需要他人同意(法律另有約定或者規定的除外)。但對於死者來說,這種權利的實現主要體現在對自己遺產的處置上。
對自己遺產的處置是壹個非常特殊的財產處置問題,我國專門制定了繼承法來規範這種行為。其特殊之處在於,遺產的處分是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進行的民事活動,被繼承人是在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宣布自己處分財產的方式的單方規定。這種單方面的聲明,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
(3)執行特殊合同的權利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的行為。但由於壹方的死亡,合同會因為無法實際履行而中止。比如勞動合同會因為提供勞務的壹方死亡而無法執行。
但也有壹些特殊合同不受此限制。這種特殊的契約體現在死者生前與自然人或法人訂立的關於處理其屍體和為自己組織葬禮儀式的契約。這種合同以死者死亡為前提生效。除非死者死亡,否則本合同不會生效。只有當死者死亡的事實發生時,這個合同才能履行。這種合同的執行人是死者的另壹方。
第三,死者是否享有身體權?
死者在我國是否享有身體權,目前尚無定論。當壹個人活著的時候,他享有對自己身體的權利。其死亡後,其身體權轉化為身體利益,由其近親屬依法保護。對死者遺體的侵害也構成侵權,死者近親屬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