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標準是什麽

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標準是什麽

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以行政訴訟法為準,在行政訴訟法中除了對行政訴訟的範圍作出了規定,還對行政訴訟的管轄範圍作出了要求,那麽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標準是什麽?下面由我通過案例為讀者進行解答。

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標準是什麽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分四級,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

(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

(三)、案件有以下三類: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行政案件有四類: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

第壹,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第二,對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他人請求,宣告被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第三,其他請求人對宣告維持原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第四,強制許可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海關處理的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扣押決定、繳納關稅等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迄今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轄過第壹審行政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這些案件的影響超出某壹基層人民法院轄區的範圍,或者其重大、復雜的程度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宜,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按照司法解釋,這類案件主要有:

A.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B.社會影響重大的***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集團訴訟是***同訴訟的壹種特殊形式,其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至少為5人以上;

C.重大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的審理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案件的客體涉及國際關系等等。

D.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

行政訴訟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 上一篇:新東方董宇輝回應被搶註商標,他是怎麽回應的?
  • 下一篇:亞馬遜新手賣家該如何選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