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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咨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含義及其確立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爭議的種類和權限。它涉及三個因素:保護基本權利和保護人權;職能分工體系;司法政策。

確立方法:壹般類型,受案範圍的主線。壹般規定。優點是簡單、全面、靈活,缺點是很難詳細解釋。列舉,法律逐壹列舉屬於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或者不屬於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或者兩者兼有。優點是具體、細致、易於掌握,缺點是機械性的,有時難以全面列舉。混合,兩種方式混合在壹起取長補短,但是在銜接上有問題。

我國的設立模式是混合型的,但有自己的特點:壹般條款與列舉條款相結合;正公式和排他公式的結合;行政訴訟法的總則與單行條例的個別規定相結合。法定受案範圍大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

確定受案範圍的標準

壹.行為標準

1,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原則上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受理外部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不受理公務員任免、獎懲等內部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因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國家行為、行政指導、法律終審行為和刑事訴訟行為引起的糾紛。

2.事實行為、公務員管理行為和法定終局裁決行為不屬於壹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在壹定條件下,屬於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範圍。

第二,正確的標準

1,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法上的人身權範圍比較廣,既包括憲法和民法規定的人身權,也包括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人身權。比如公務員的人身保護權。財產僅限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具體包括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經營自主權和物質幫助權。

2.合法權益。行政復議受案的權利標準。包括人身權、財產權、政治完整權和社會權。政治權利是指公民參與和討論國家事務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批評、控告和檢舉的權利。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集會權* *,社會權是指公民為了謀求個人發展,要求國家提供各種社會保障的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文化發展權等。就權利標準而言,行政復議法的保護範圍明顯比行政訴訟法更廣。

可接受的案例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壹)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自主經營權的;(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處罰案件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處罰。1,人身處罰,具有限制或者剝奪公民人身權利內容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行政拘留。2.財產罰款。即以剝奪或者限制公民財產權為內容的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註意罰款作為行政強制措施與罰款作為行政處罰的區別。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其中“按日加收3%的罰金”也適用於罰金二字,但屬於行政處罰而非行政處罰。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產。3.資格罰。即以剝奪或者限制公民從事特定行為資格為內容的行政處罰。主要形式是小額或暫時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頒發的壹切具有許可性質的文件,都應視為許可或執照的範圍。4.行為懲罰。即命令公民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機關可以附加條件或者限期實施責令停產停業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直接運用強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措施。包括

1.對人的行政強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

2.行政強制行為是指行政相對人的具體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

3、強制項,為特定項。

4.強行進入通常是對相關場所進行強制進入、檢查或搜查。

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強制行政處罰

不同對象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事實,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

不同形式的查封、查封、凍結、拆除違法建築、拘留、盤問、強制拆除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拘留

行政處罰法的特別法、壹般程序、聽證程序和簡易程序規定的不同程序

不同時間,不得對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對於同壹違法狀態,行政機關可以重復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直至違法狀態消除。

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違法的主要表現是:超越職權采取強制措施;違反法定程序的;未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妥善擔保被查封財產的;對象錯誤是指對案外人采取強制措施;未能遵守法定期限。

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

法律是廣義的理解,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經營自主權的主體主要是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和經濟組織。個人從事經營活動時,也享有經營自主權。如個體戶、承包戶等。

經營自主權是指個人或企業依法自主管理自己的機構、人員、財產、原料供應、生產和銷售的權利。包括:企業對其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機構設置、人事管理和勞動自主權;生產經營決策權和投資決策權;產品和服務的定價能力;銷售產品的權利;購買材料的權利;進出口權;控制留存資金的權利;合資和合並權;拒絕分配權力等。

行政許可案件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後決定是否解除法律的壹般禁止,允許其從事壹定行為並享有壹定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包括承認;註冊和等級;證明;批準。行政許可案件的形成條件是:

1.發放相關許可證是行政機關基於申請的行政行為。從法律程序上,公民必須先申請。

2.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拒絕答復公民申請發放相關證照的。駁回是指行政機關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拒絕辦理公民的申請。不予答復是指行政機關無視、推諉或者故意拖延公民的申請。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因公民認為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控告而引發的行政案件。形成這種情況的條件:

1,公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保護;但是,在行政機關已經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相關情況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提出保護申請,不是案件成立的條件。

2.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負有法律責任。

3、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拒絕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

壹般情況下,公民要求行政工作人員在非工作時間履行法定的保護職責,是違法的,不屬於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但是,有以下例外情況:

1.對於負有應急職責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其實是隨時待命的,比如公安民警。

2、任何行政工作人員,無論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外,只要在標誌其身份的國家行政機關發財,就代表國家行政機關且處於在職狀態,拒絕或拒絕答復公民履行保護職責的申請,屬於職務行為。

養老金案例

養老金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傷殘撫恤金和遺屬撫恤金、福利金和救濟金。

原告和被告是特定的,原告只能是享受養老金的公民個人;被告只能是依法負有發放撫恤金等特殊職責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養老金通常表現為:不按照法定標準發放養老金,克扣養老金;未按期限支付養老金的。

要求違法履行義務的案件。

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主要是指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情形。亂攤派、亂收費屬於行政征收案件。違反法律要求履行的義務可以是財產義務,也可以是行為義務。

1,法律法規沒有設定義務,但是行政機關要求公民履行義務。

2、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履行義務的。收取費用的,不出具合法收據。

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1.行政裁決案例:個人侵權賠償裁決;賠償裁決;裁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權屬裁定。

2.行政確認案件:身份證姓名確認等身份確認;法律關系確認、婚姻登記;確認法律事實,確認文物保護單位;學歷、學位證書等資格確認。

3、行政檢查案件,是行政機關為了督促公民守法,而了解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可以起訴。

4.行政合同案件。當事人對行政合同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主要情況有:合同約定由行政機關實施具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依據合同條款行使監督權和處罰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通過具體行政行為變更、終止或者解除行政合同。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案件。

具體而言,法律法規是指除行政訴訟法以外的各種法律規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司法解釋和WTO等國際條約。“其他”壹詞首先是指這類案件是行政訴訟法沒有列出的行政案件,即上述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從權利的標準來看,其他壹詞意味著這些案件不僅限於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還包括任何其他合法權益,如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從行為標準來看,“其他”壹詞是指此類案件不限於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是任何引起行政爭議的公共行政活動,如行政立法、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這種情況包括:

1.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起訴。

2.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公平競爭權的案件。行政機關對競爭公民實施行政許可時,其他公民認為自己具有同等或者更好的條件但未能成功的,可以其公平競爭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3.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4.反傾銷行政案件。

5.反補貼行政案件。

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的訴訟,包括(壹)與國際貨物貿易有關的行政案件;(二)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行政案件;(三)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四)其他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註意:

(1)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由行政法庭審理。

(2)中國適用法律:人民法院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立法機關在法定立法權限內制定的有關或者影響國際貿易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參照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人民法院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與國際貿易有關或者影響國際貿易的部門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與國際貿易有關或者影響國際貿易的地方政府規章。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

國際條約優先:人民法院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有兩個以上合理解釋的。壹種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相壹致的,應當選擇與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相壹致的解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國際貿易行政訴訟中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但是,對等原則適用於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參照本規定辦理。

反傾銷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對下列反傾銷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壹)關於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終裁決定;

(二)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對新出口經營者追溯征收、退稅和征稅的決定;

(三)維持、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和價格的復審決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反傾銷行政行為。

與反傾銷行政行為有合法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是利害關系方,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利害關系方是指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進出口商以及其他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反傾銷行政案件的被告是作出相應反傾銷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與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壹審反傾銷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等反傾銷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國務院規章,對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審查。

被告應當對針對自己的反傾銷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並就該反傾銷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告的案卷材料審查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被告作出被控反傾銷行政行為時未記入案卷的事實材料,不能作為認定該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原告有責任為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相關、合法、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反傾銷行政調查程序中,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證據,但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未如實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阻礙調查,訴訟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在反傾銷行政調查程序中,利害關系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不如實提供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現有證據得出的事實結論,認為證據充分。

人民法院在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時,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壹)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原判;

(二)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實施反傾銷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自己的權限;濫用權力。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出的其他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

反補貼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對下列反傾銷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壹)關於補貼和補助、損害和損害程度的終裁決定;

(二)是否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和追溯征收的決定;

(三)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補貼稅的決定及復審;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反補貼行政行為。

與反補貼行政行為有合法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是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利害關系方是指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反補貼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進出口經營者以及其他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被告是作出相應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與被訴的反補貼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壹審反補貼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等反補貼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國務院的規定,對被指控的反補貼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審查。

被告應當對被指控的反補貼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並提供反補貼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告的案卷材料審查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被告作出被指控的反補貼行政行為時未記入案卷的事實材料,不能作為認定該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原告有責任為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相關、合法、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在反補貼行政調查程序中提供證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未如實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阻礙調查,訴訟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的。在反補貼行政調查程序中,利害關系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不如實提供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現有證據得出的事實結論,認為證據充分。

人民法院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壹)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原判;

(二)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反補貼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自己的權限;濫用權力。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出的其他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可以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

不可接受的情況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行政機關依法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六)法律規定的調解和仲裁;

(七)認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的重復處理投訴。

(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國家行為

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國防部、外交部在憲法和法律授權下,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防和外交有關的行為,以及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戒嚴、總動員的行為。

對外國家行為是指國防部、外交部等中央國家機關在國際事務中代表國家行使國際法權利和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國防外交行為。與壹般行政行為的區別在於:

國家行為壹般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稱* * *具體行政機關名稱

另壹方面,另壹個國家、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法主體、特定公民和法人保護其他組織。

對象、國際關系、國內具體行政事務

根據憲法、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在內在意義上,國家行為主要包括宣布總動員、戒嚴等防止民族分裂和救助巨大自然災害的措施。

抽象行政行為

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具體包括: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城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行為;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即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可以重復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各類決定。行政機關內部人事管理行為除了獎懲、任免決定外,還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退休、工資、休假等作出的決定。之所以不納入範圍,是因為這種行為是基於高度經驗性的判斷,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權益。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決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作出最終裁決。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區劃的劃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為終局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國人被公安機關罰款、拘留,不服處罰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訴,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訴的,上壹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1,主體只能是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海關、軍事安全部門、具有偵查職能的監獄,通常由其內設機構和負責刑事偵查的工作人員具體實施。

2.時間。必須在刑事立案後偵查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實施,刑事立案前實施的行為壹般應認定為行政行為。

3.基礎。必須在刑訴法明確的授權範圍內。刑法的授權不等於行政訴訟法的授權。刑法規定“不滿16周歲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政府的勞教不是刑訴法授權的行為,公民不服可以起訴。

4.客體:必須對犯罪嫌疑人等客體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與該行為無關的公民采取強制措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公民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機關的調解和仲裁行為

1.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勸說民事糾紛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的行政活動。沒有公權力的屬性,沒有訴訟。但是,行政機關以調解為名,違背當事人意願作出強制決定,或者行政機關為了實施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采取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的。公民可以對強制決定和強制措施提起訴訟。

2.仲裁是法律機構按照法定程序,以中立的身份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的行為。目前主要是勞動爭議仲裁。已經納入民事訴訟法的範疇。

無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指行政機關以倡導、論證、建議、咨詢等方式,引導公民自願配合,以達到行政目的。如果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指導,實際上是通過利益誘導、反復勸說、教育甚至威脅等手段迫使行政相對人服從的行政行為,公民可以起訴。

拒絕重復處理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的投訴。

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的申請或者申訴,對原生效行政行為作出的不作任何變更的第二次決定。條件是當事人對果農的原行為提出申訴,是指當事人在超過申請復議期限和起訴期限的情況下,對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實施的各種預備行為。實際影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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