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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有哪些?

1.有哪些行政科目(1)?行政機關: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

①機構:政府派出,具有主體資格(市轄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區政府。省級政府:地區行政辦公室)。

(2)代理機構:由職能部門授權有資質(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

(3)內部機構:只有授權機構才有資格(如專利審查委員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部機構)。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1)授權企業組織(如某些公用事業);

(2)授權機構(如高等院校);

(3)授權的社會組織(如壹些行業協會)。

(4)授權的群眾自治組織(如村委會、居委會)。

(3)非行政主體: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委托機關對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主體的特征為了更準確地認識行政主體,我們需要知道他的特征。壹般來說,行政主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體可以獨立行使行政職權。

這是行政主體的首要特征,也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的前提。另外,在性質上,行政主體的權限是行政權,而不是立法權和司法權。不能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不得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

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意味著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這也是其行政權的具體體現。

3、行政主體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能夠獨立承擔行為的法律後果,能夠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和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主體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厘清行政主體概念最重要的法律意義。

可見,要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權”、“名”、“責”相統壹。其中,“責任”是最關鍵的要素,也是我們討論行政主體概念的主要目的。

具體在行政法上,研究和確定行政主體的概念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確定解決行政爭議的主體資格,即明確誰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和行政訴訟的被告;二是確定行政賠償救濟的主體資格,即誰應當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三。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壹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並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壹,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它必須具有外部管理功能。

第三,要取得具體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果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就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受委托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壹是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二是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第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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