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名稱包括公民的姓和名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狹義的姓名僅指公民的姓和名。本文所用的“姓名”是狹義的,是指公民為了區別公民個人和第三人而經常使用的特定標誌。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不限於在戶籍登記機關正式登記的公民真實姓名。例如,壹些作家和藝術家的筆名和藝名往往比真名更為人所知。再比如,在中國,除了名字還有取“字”和“數”的傳統習慣,有些人至今還保留著這個傳統。所以,這些筆名、藝名、人物、數字只要能用來表彰自己、區別他人,都可以成為姓名權保護的對象。而公民使用的假名,由於不能真實表達某人的個性和特點,不受姓名權的保護。
姓名權具有很強的特異性,離不開權利人的參與。有學者認為,公民死亡後仍享有姓名權,法律對姓名權的保護延伸至公民死亡後。我們認為,公民壹旦死亡,就不能再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也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法定利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公民死亡,有人假借其姓名從事某種活動,實際上是對公民名譽權的損害,不應視為侵犯公民姓名權。
榮譽權:
榮譽是公民或法人因在學習、生產、經營、工作或戰鬥中表現突出,由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給予的積極評價。這種積極的評價表現為授予某些榮譽稱號。公民和社會組織對榮譽稱號享有的專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是榮譽權。
榮譽權是壹種身份權,因為榮譽權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獲得榮譽稱號的事實而獲得的。是否取得榮譽權不影響主體資格的存在,也不影響主體獨立人格的存在。
榮譽權具有以下特征:
1,榮譽權來源於社會組織的評價。做出榮譽評價的必須是社會組織,而不是個人或社會輿論。
2、榮譽權體現了對公民或法人行為的積極評價。構成榮譽的評價必須是積極的、贊賞的,而不是消極的、批判的。
3.榮譽權的客體是專門性和定性的。構成榮譽的評價,不能隨便誇,說出來就行。它的形式應該是定型的,至少要有壹定的文本格式,並通過壹定的程序頒布。
4.榮譽權可以被撤銷和剝奪。榮譽權取得後,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予以撤銷和剝奪。
上述特征也說明,榮譽權應該是身份權,而不是人格權。
右側肖像:
肖像權是指以壹定的物質形式再現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權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為內容而享有的權利。其內容包括:肖像所有權、制作權、肖像使用權。
(1)人像是自然人外在形象的表征,包括臉部。但如果在側面或其他部位展示,只要普通公眾能夠拒絕判斷其身份,就構成了人像。(2)是通過造型手段再現的視覺形象,用語言、人物、描寫描繪的形象不是肖像。(3)必須固定在材料載體上。社會上的普通人能拒絕判斷自己身份的東西,也構成了畫像。(2)它是借助造型手段再現的視覺形象,用語言、人物、文字描繪的形象不是肖像。(3)必須固定在壹個物質載體上,以人為主導,比如照片、視頻。
與其他人格權相比,肖像權的客體本身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因素,即因使用而能產生經濟利益。就肖像權的人格利益而言,既有精神利益,也有財產利益,尤其是財產利益最為明顯。肖像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體現了自然人的外貌屬性。其基本內容包括三項:壹是肖像制作專有權,即妳可以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不受他人幹涉,也有禁止的權利。二是專用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這裏也包括肖像使用權的轉讓權;第三是利益維護權,除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不侵犯的義務。
關於侵犯肖像權的確認,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兩個要件。第壹項條件在實踐中有時過於寬泛,似乎必須隨時征得本人同意,增加了三項無“阻止違法事由”。關於“阻卻違法事由”,是指雖然實施了法律原則上禁止的行為,但具有法律具體規定的不違法的事由,從而使實施的行為合法,從而阻卻違法。主要包括:
(1)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高級任務圖片展、不文明行為拍攝及發布批評、通緝逃犯等;
②我的興趣:出版《尋找妳》;
(3)新聞:新聞報道,在集會、隊列、儀式中淹沒肖像權,不允許主張肖像權。同樣,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肖像權;
(4)為了記錄特定的公共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參與就等於承諾肖像權會被使用。
相反,“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有時過於狹窄,無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比如有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比如故意用廣角鏡頭把自己的“獠牙”放在野豬雕像的嘴裏),不是為了牟利,也是為了侵權。所以可以增加“侮辱肖像除外”的限制。總結侵犯肖像權的實踐要件: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使用除外),無“阻卻非法事由”
名稱權限:
姓名權,屬於個人名稱權和企業名稱權;姓名權屬於人身權,從出生起就享有,他人不可侵犯,無需登記即可保護;企業名稱權自企業成立即登記註冊之日起享有。在工商局登記註冊,有效範圍為註冊地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