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於律師介紹,刑法講究定罪和量刑,定罪是定性,像“熊貓燒香”作者李俊這種情況即竊取信息,又破壞計算機系統,有可能會定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非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再加上傳播病毒,並竊取財富,又涉及了“盜竊罪”;並且,“熊貓燒香”病毒在竊取用戶遊戲賬號或者QQ號後會導致原使用者無法使用,可能會涉及“侵犯通訊自由罪”。
至於“熊貓燒香”作者李俊究竟會判什麽罪,於律師認為,刑法講究“重罪吸收輕罪,結果吸收目的”的原則,也就是說可能會有合並,要看哪種罪的危害最大,可能就會判哪種。
據悉,“熊貓燒香”病毒自2006年底大規模爆發以來,傳播速度快,危害範圍廣,不但盜取用戶遊戲賬號、QQ賬號,還感染、破壞上百萬個人用戶、網吧及企業局域網用戶,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註。編寫該病毒的作者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賣的方式,在網絡上將該病毒銷售給120余人,從中非法獲利10萬余元。
於律師最後強調,在未經法院判決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被判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