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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何時實施?

法律解析:虛假訴訟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2015 11生效。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等手段,虛構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虛構夫妻相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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