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采取偽造證據或者虛假陳述等手段,有下列行為之壹,虛構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虛構夫妻相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壹)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三)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刑事偵查的;
(六)其他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壹,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他人債權不能實現,數額達到壹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因不執行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偵查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同時構成詐騙罪、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犯罪的。,應當定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條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罪、執行濫用職權判決、裁定罪等。,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夥同他人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偽證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 * *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款行為的,依照* * *關於同壹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礙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以偽造證據或者其他方法,偽造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並處罰金。
第九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且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作出悔罪表示,接受人民法院判決,積極退還贓物或者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需處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的,不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十條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案件受理法院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壹條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本解釋自2018 10 1起施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的說明[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15]第19號][2015年10月29日發布][2065438]. 56436.866666666637
201,2015年10月36日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修改前刑法規定,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改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依照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處罰較輕的,適用修改後的刑法的有關規定。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依照修改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貪汙罪、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改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正文摘錄[最高人民法院] [法發[2016]第13號] [2016.20發布] [2016.20實施]
虛假訴訟壹般包括以下要件:(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為手段謀取非法利益;(2)雙方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五)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在實踐中要特別註意以下幾種情況:(1)當事人是夫妻、朋友或者利益壹致的關聯企業等密切關系人;(2)原申請司法保護的金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三)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4)當事人之間沒有實質性的民事權利糾紛;(五)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人仍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
對於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金、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向偵查機關移送相關線索和相關案件材料。
犯罪構成廣播
(1)構成要素
第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以虛假的事實為依據,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常見的情況是通過偽造書證、物證,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自訴或者行政訴訟中,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虛假的刑事自訴或者行政訴訟的,本罪不成立。
二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是本罪的結果。
第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僅限於嚴重侵害他人財產,使他人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並被卷入訴訟過程,因此可以認定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本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觀責任的形式
虛假訴訟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自己要的是債權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以此罪論處。
常見問題廣播
(1)虛假訴訟是指虛假的民事訴訟。
這壹索賠是虛假的民事訴訟。提起虛假刑事訴訟構成誣告陷害罪。
(2)什麽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司法解釋,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惡意串通夫妻壹方編造夫妻債務;
2.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5、在破產審判過程中,專門挖掘編造的調查權;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或者優先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或者擔保物權的;
7.其他單方或者惡意串通他人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8.隱瞞已清償全部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9.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
(3)什麽是“擾亂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根據司法解釋,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幹擾正常的司法活動;
3.致使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5.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刑事偵查。
(4)犯罪數量
1.凡犯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詐騙罪、貪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應當以重罪論處。
2.司法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本罪的,按照本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判決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以重罪處罰。
3.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當事人與他人串通,代為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偽證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與* * *共同實施本罪,構成本罪的* * *共犯;還構成妨礙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以重罪處罰。
4.以偽造證據或者其他方法偽造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第三百零七條(幫助偽造證據罪)的規定處罰。
(五)量刑和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虛假訴訟罪以“擾亂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定罪標準,以“情節嚴重”為法定刑升級標準。《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在界定上述定罪量刑標準時,主要把握了三個原則:壹是懲罰犯罪與保護訴權並重。有人認為虛假訴訟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被受理立案,就會破壞司法秩序,構成犯罪。我們認為,自2015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實行立案登記制以來,立案流程得到簡化,方便了群眾訴訟。如果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作為入罪標準,可能會不適當地擴大刑事打擊範圍,為人民群眾提起民事訴訟造成思想顧慮,不利於依法保護訴權。因此,《解釋》以人民法院立案後采取保全措施、開庭審理或者制作裁判文書等重要程序節點作為定罪標準。第二,註重刑事處罰與司法處罰的合理銜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虛假訴訟的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解釋》在界定定罪標準時,通過將行為犯罪化,為司法處罰留有余地,形成刑事處罰與司法處罰的層級關系,避免了民事訴訟法條文的架空。第三,註意“擾亂司法秩序”與“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在統壹性。在虛假訴訟罪中,“擾亂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兩個構成要件是既並列又內在統壹的,在司法實踐中又有重疊,很難完全割裂或完全割裂。因此,在解釋中,將上述兩個構成要件壹並規定在入罪標準中,同時體現了入罪標準與法定刑升級標準的對應層級關系。基於上述原則,《解釋》第二條規定了六個定罪標準,包括導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舉行庭審,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制作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提起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行為人有虛假訴訟犯罪記錄的;或者虛假訴訟的行為已經實施多次。《解釋》第三條規定了促進依法懲處的七個標準,包括嚴重擾亂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七種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進行虛假訴訟罪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