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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貿易中的專利轉讓

壹、轉讓方應向受讓方交付材料。

專利轉讓方應向受讓方交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所有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和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關於目錄信息變更的審批決定、權利喪失後的權利恢復、授權委托書等。(如果申請是PCT,還應包括所有PCT申請文件)。

知識產權局向轉讓方出具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文件、授權決定、專利證書及復印件等。

轉讓方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即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文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證明文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傳遞信息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信息傳遞時間

如何以及在哪裏傳遞信息

轉讓方應通過當面、掛號信或航空運輸的方式向受讓方提交上述全部資料,並通過當面、郵寄或傳真的方式向受讓方提交資料清單,通過當面或郵寄的方式向受讓方提交航空運單。

所有資料的交付地點為受讓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三、專利的實施和許可及處置方法

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人已經實施了該專利,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後,轉讓人可以繼續實施或者停止實施該專利。合同中沒有約定的,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該專利。

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自轉讓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四。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涉案專利權轉讓費應當壹次性繳納。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應將全部轉讓費匯入轉讓方賬戶,或以現金(或當面)方式匯給轉讓方。

涉案專利權轉讓費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或專利局公告後將部分轉讓費匯入轉讓人賬戶;轉讓方交付全部材料後,受讓方將剩余轉讓費匯給轉讓方(或當面支付);

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或托收、現金支付等。),而現金支付地點壹般是合同簽訂地。

動詞 (verb的縮寫)專利權撤銷和無效的處理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時,如果沒有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沒有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不會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會返還全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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