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合同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件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壹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壹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壹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壹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度壹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該許可項下的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排他許可是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許可方。(3)普通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被許可方該允許使用轉讓的技術和許可方仍保留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之外,許可方還有權再向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權限最小的壹種授權,其技術使用費也是最低的。(4)可轉讓許可,又稱分許可。它是指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允許,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將其被許可所獲得的技術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售給第三方。通常只有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方才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各方以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按各方都同意的條件互惠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多適用於原發明的專利權人與派生發明的專利權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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