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2006-4-17 15:22:14
1、取得
學位論文版權的取得方式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在實行登記制度的國家,學位論文享有版權需以登記為前提,如果不進行版權登記,是不可能享有版權的。這些國家即使是已經公開出版的作品,也必須進行版權登記,不登記作品不享有版權。我國實行版權自動保護原則,學位論文壹經完成,即享有完全的版權。並不以是否出版、發行、固化、登記為版權之成立要件。
2、歸屬
從目前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成果的***識看,學位論文的“作者”已經是沒有爭議的壹個問題了,換而言之,在學位論文上署名的就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但對學位論文的版權歸屬爭議較大。國內部分高校和有權授予學位的機構在解決學位論文版權問題時,常直接在單位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條例中直接規定了學位論文的歸屬。例如北京某高校規定:“研究生學習期間凡教學計劃內安排的研究課題(如學位論文、課程專題等)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科技活動所取得的壹切研究成果為學校職務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研究課題雖屬研究生自選,但利用學校的條件(如名義、指導、設備、資金、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屬學校職務成果。學校職務成果屬清華大學所有,未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或做其他處理,這壹辦法同樣適用於本科生。”
學校在處理這壹問題時,顯然是將著作權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做了過分有益於學校的擴大解釋,是有悖於法的公平與正義精神的。據了解該校很多學生在入學之初就簽署了遵守知識產權規定的保證書,如果不能用“失學的脅迫”去解釋學生簽訂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壹種解釋,那就是學生在法律方面的無知,他們在“不知不覺”中就將自己的利益出賣了。令人意味深長的是,無論伯爾尼公約及世界版權公約,還是Trips,都幾乎毫無例外對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做出了“回避”。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學位論文的版權歸屬無非有以下三種情況:壹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權;二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學位論文的署名權,學校享有學位論文版權的其它權利;三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版權,但學校在業務範圍內有優先使用權。後兩種情況是在學位論文被視為職務作品的情況下,才得出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學位論文認定為職務作品是非常牽強的。
按照法理學者的觀點,學生就讀期間和學校所形成的關系應該是壹種合同關系,那就是學生支付學費而學校要提供教育。學校在學生在校期間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質是為了完成“教育”這個特定的合同義務。畢業生撰寫學位論文是為了“自己”獲得專業學位,而不能認定為是為了完成學校所交給的“任務”。如果說寫作學位論文也算完成任務的話,那也是畢業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因為只有完成了得到學校認可的學位論文,才能取得學位。壹言以蔽之,學位論文的版權應毫無異義的屬於作者本人所有,即使畢業生的學位論文僅是學校大項目中的壹個部分,他仍應該就他所負責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權。如果學校在相關學位論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學校可要求享有該作品的優先使用權或者免費使用。
國內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經證明了筆者這壹觀點的正確性,如浙江大學和北京大學在畢業生離校前要求畢業生對自己的學位論文出示“獨創性聲明”或“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這事實上等於已經承認了學位論文的版權由作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