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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制度簡介

巡回法院與現有法院系統的區別在於:

1,巡回法庭法官不固定。美國的巡回法院壹般有3名巡回法官,但特殊領域案件(如能源糾紛)甚至需要12名巡回法官共同審理;

2.法官不常駐法庭,巡回法庭法官流動性大,沒有嚴格的組合關系,保證了巡回法庭審理案件的公正性和傾向性;

3.與普通地方法院相比,受地方黨政制約較少,辦案更加自由獨立。而且由於沒有院長等帶有明顯行政化特征的崗位設置,法官的獨立平等意識更強,法院的內部事務和行政工作可以委托給非法官管理和行使,可以極大地凸顯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點。

4.轄區內有審判場所;設立的目的是方便群眾訴訟;同壹法院的司法機關以法院的名義審理案件。

此外,巡回法庭制度具有現實性和可行性,無需修改法院組織法即可立即實施。

1.繼續保留原有法庭設施作為巡回審判場所。

2、在巡回地點設置立案、統計、登記等輔助人員,負責與法院和當事人的溝通。地方政府和合格的組織也可以協助類似的工作。

3.在法院設立案件和人員調度機構,負責制定和實施巡回審判計劃和方案。

4.巡回法官人數不固定,必要時臨時分組。高級法官負責行政管理,他們不享有行政和司法特權。重大事項由全體巡回法官協商表決解決。司法和行政事務由醫院行政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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