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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什麽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屬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法可能設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六大“巡回法院”。每個分區成立壹個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高於省級高院,未來案子不到最高法院去審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審理,巡回法院就相當於最高法院的壹個個分院。

巡回法庭有何不同:

巡回法庭是法院改革的產物,也是改革的試驗田。在法律框架內,法院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基本都在巡回法庭率先落實,進而達到“案件審理公平公正,程序開放透明,裁判文書法理交融令人信服”的效果。

最高法巡回法庭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力圖落實“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中國法院以前壹般采取合議庭討論的審理方式,判決由集體商討後做出,很難界定責任。“過去經辦法官認為,即便案件出了錯,自己也只是提議人,判決畢竟是由領導簽字、批準的。”上海某基層法院的法官表示。

而“主審法官制”則是以主審法官為辦案核心的審判團隊運行機制。實行“主審法官制”後,主審法官直接簽發法律文書,對案件的質量、效率、效果終身負責。而主審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組成審判團隊,受主審法官領導。這是壹種全新的審判機制和管理模式。

主審法官簽發文書,壹槌定音,權利增大,因此,選派什麽人任職最高法對巡回法庭法官就需要特別講究了。這包括了五個方面的考量:壹是優秀的審判長,特別優秀的代理審判長可以破格提拔;二是十年以上審判工作經歷;三是精通審判業務,具備辦理重大疑難案件能力;四是具備獨立簽發裁判文書能力;五是熟悉多個審判領域的優先考慮。

除此之外,巡回法庭實行扁平化管理,不設固定合議庭和固定審判長,綜合行政、司法調研、後勤事務、政工監察工作統壹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不單設機構。在監督機制方面,巡回法庭設專職廉政監察員,負責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監督工作。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防止內部人員幹擾辦案的機制,強化防範司法腐敗的機制。巡回法庭主審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選派,每兩年輪換壹次,防止與地方形成利益關系。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統壹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立案信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面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鎖定》

第壹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區內相關案件。第壹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設巡回法庭,並調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區和案件受理範圍。

第二條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三條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壹)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第四條

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第五條

巡回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受並登記屬於巡回法庭受案範圍的案件材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對於依照本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當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轉交的,巡回法庭應當轉交。

巡回法庭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信息平臺統壹編號立案。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當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訴的,巡回法庭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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