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對既往獻血無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名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高等學校師生帶頭獻血;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鼓勵稀有血型公民積極獻血。
鼓勵公民加入無償獻血服務組織,參與無償獻血服務。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采供血協調機制和應急保障機制,制定年度獻血計劃,將獻血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獻血計劃,並將動員和組織獻血納入文明單位、文明鄉鎮、文明村(社區)的考評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獻血工作。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獻血和臨床用血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獻血知識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緊急任務的應急采供血車輛優先通行,並在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為流動采血車的通行和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司法行政部門、科學技術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將獻血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獻血屋的建設、采血車的停放、獻血公益廣告的設置等提供支持。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獻血工作。
紅十字會和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積極參與和推動獻血事業的發展。第六條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人口流動、人口密度、年獻血量、服務區域、交通條件等因素,根據采供血需要,會同市衛生部門合理規劃布局固定獻血屋(點)。
未經區(市)人民政府批準,獻血屋(點)不得拆除或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流動采血車的停放,幹擾或者妨礙流動采血車的正常工作。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獻血事業捐贈。
市中心血站(以下簡稱血站)應當依法接受捐贈,捐贈財產全部用於開展無償獻血。第八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有計劃地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刊登和播放公益廣告,宣傳獻血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第九條鼓勵車站、機場、港口、商場、公園、廣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牌、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獻血的公益宣傳。第十條醫療臨床用血短缺、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或者可預見的重大活動需要應急用血準備時,市和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分級發布預警信息,動員和組織適齡健康公民緊急獻血。第十壹條血站應當根據獻血工作計劃開展獻血宣傳工作,並對相關單位和獻血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獻血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血站應當設立開放日,向公眾宣傳血液采集、制備、檢測、儲存和供應的基本知識。第十二條團體獻血者人數較多時,血站應當提供預約上門采血服務。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第十三條血站采集血液後,應當向獻血者出具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的《無償獻血證》。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買賣、出借《無償獻血證》。
公民參加獻血,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可酌情給予補貼,安排休息。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在評選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誌願者等榮譽稱號、全國無償獻血奉獻獎和無償獻血終身榮譽獎時,應當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