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泄露公司秘密,侵占公司財產;
2.故意損壞公司及員工的個人資產、財產或各種設備設施;
3,以及煽動、鼓動員工罷工、怠工。
壹、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如下:
1,竊取同事或單位的財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2.對同事采取暴力、勒索或者重大侮辱威脅手段的;
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
4、在單位賭博;
5.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
6、單位中有不道德行為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
8.那些被迫猥褻或強奸同事的人;
9、嚴重違反各項安全制度,造成嚴重的人身或設備事故。
第二,有沒有違紀。
勞動者是否有違紀行為,是仲裁和訴訟程序中的難點。壹般來說,勞動者不會輕易承認單位提倡的違紀行為。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明勞動者違紀的證據種類包括勞動者簽名的書證、用人單位拍攝的錄音錄像、權威第三方作出的說明等。在實踐中,相當多的用人單位會提供證人證言,而能夠出庭的證人大多是用人單位的員工。但由於證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利益關系,不能單獨將證明材料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依據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