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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列舉如下:

1,竊取同事或單位的財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2.對同事采取暴力、勒索或者重大侮辱威脅手段的;

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

4、在單位賭博;

5.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

6、單位中有不道德行為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

8.那些被迫猥褻或強奸同事的人;

9、嚴重違反各項安全制度,造成嚴重的人身或設備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失辭退)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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