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費用加扣除政策
第壹,適用對象
煙草制造、住宿餐飲、批發零售、房地產、租賃和商務服務、娛樂業以外的企業均可享受。
上述企業應為核算健全、查賬歸集、R&D費用歸集準確的居民企業。
二、政策內容
1.除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2018 1至2023 12 36544。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間進行稅前攤銷。
2.煙草制造以外的制造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從20210開始,按照11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從2021 1進行稅前攤銷。
制造企業是以制造業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享受優惠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制造業範圍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按其規定執行。
總收入是指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3.企業委托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R&D費用,並按規定扣除;委托境外(不含境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費用。委托境外發生的R&D費用,不超過境內合格R&D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對於與* * * *企業聯合開發的項目,合作方應單獨計算和扣除各自的實際R&D費用。
5.企業集團可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大且需要集中R&D的項目,合理確定R&D費用的分配方式,實際發生的R&D費用可由相關成員企業按照權利義務壹致、費用匹配、收益共享的原則計算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生活
企業享受R&D費用扣除政策,采取“自行確定、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保留的信息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發項目計劃書及企業主管部門關於設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發項目的決議文件;
(2)獨立、受托、合作研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設立情況及R&D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合同;
(4)從事R&D活動的人員(含外來人員)和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攤情況說明(包括工作使用記錄和費用分攤計算的證據材料);
(五)R&D集中項目R&D費用決算表、R&D集中項目成本分攤明細表和實際分攤收益比例;
(6)“研發支出”補充科目及匯總表;
(7)企業已取得地市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的,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R&D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清單(A107012,選擇提前享受的企業並留存備查)。
2.處理渠道
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處)、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位置和網站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欄目查詢。
3.報告要求
企業在5438+10月提前申報當年第三季度(季度預繳)或9月(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選擇享受上半年加計扣除R&D費用的優惠政策,也可在次年匯算清繳時享受。
選擇提前享受的,可自行計算附加扣除額,企業只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相關欄目即可。同時,應根據R&D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情況填寫《R&D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清單》(A107012),但該清單在預繳時無需提交稅務機關,只需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壹同保存備查即可。
享受匯算清繳時,請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免稅、收入扣除及加計扣除明細表》(A107010)、《R&D費用加計扣除明細表》(A65438)
關於R&D費用稅前扣除範圍的有關問題如下:
(1)人員人工費。指直接從事R&D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部R&D人員的勞務費。
直接從事R&D活動的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在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的壹個或多個領域具有技術知識和經驗,並在研究人員的指導下參與研究開發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發活動的技術人員。外來R&D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用工協議(合同)並被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
A.勞務派遣企業按協議(合同)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的工資、薪金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R&D人員的工資、薪金屬於外聘R&D人員的勞務費。
B.工資薪金中包含R&D人員股權激勵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C.直接從事R&D活動的人員和外部R&D人員同時從事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其人員的活動進行必要的記錄,將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費用不予扣除。
(2)直接投入成本。指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產品中間試驗和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通用試驗手段的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查和維修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賃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A.為R&D活動租用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記錄,將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B.企業R&D活動直接形成的產品或者作為零部件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不得在R&D費用中加計和扣除相應的材料費用。
如果產品銷售與相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的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包含在R&D費用中,則當年的R&D費用可以直接由銷售年度相應金額的材料費用沖減。不足沖抵的,結轉下年繼續沖抵。
(3)折舊費。指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用。
A.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記錄,將實際折舊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B.企業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並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計算稅前折舊扣除。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指軟件、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用於R&D的活動。
A.用於R&D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該無形資產的使用進行必要的記錄,並將實際發生的攤銷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B.對於在R&D活動中使用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選擇縮短攤銷期限的,在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時,計算攤銷稅前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範制定費、新藥開發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開發臨床試驗和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書籍及參考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R&D保險費、R&D成果的檢索、分析、評估、論證、鑒定、評估及驗收費、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知識產權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等。
此類費用的總額不得超過可加可扣R&D費用總額的10%。
(七)其他事項。
A.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在會計處理上直接從R&D費用中扣除,在稅務處理上不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扣除後的余額計算扣除額。
b .企業取得R&D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驗品等專項收入時,應當在確認收入的當年計算新增R&D費用時,從已收取的R&D費用中扣除該項專項收入。如果扣除不足,增加的R&D費用應計為零。
C.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時間應當與會計處理相壹致。
4.失敗的R&D活動產生的R&D費用可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7號第三條所稱“在R&D活動中發生的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委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委托方均不得追加扣除。
如果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R&D活動,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過程中實際發生的R&D項目費用明細。
4.相關規定
(1)企業留存備查的資料,從企業享受優惠項目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留存10年。
(2)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處理R&D支出;同時,對可按R&D項目抵扣的R&D費用設置輔助賬戶,準確歸集和核算當年可抵扣的R&D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次R&D活動的,應當按照不同的R&D項目分別歸集可以扣除的R&D費用。
(三)企業應當分別核算R&D和生產經營費用,準確、合理地歸集各項費用。劃分不清的,不得扣除。
(4)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費用的詳細信息。
四。相關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13號,2021);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第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司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1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2021第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辦法的公告》(2018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部分表式和填報說明的公告》(2018第57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號40);
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R&D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第97號)。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問題
1.我們是壹家紡織企業,以前享受75%的R&D費用加抵扣。據了解,今年國家對制造業的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給予了新的優惠。新政策與舊政策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按照原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企業實際發生的R&D費用,在允許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可以按照實際R&D費用的75%加計扣除。制造企業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將R&D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進壹步加大對制造企業的政策支持,鼓勵企業加大R&D投資。
2.我們公司是壹家制造企業。假設2021年R&D費用為654.38+0萬元,應如何計算附加扣除?
答:制造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按照是否形成無形資產分別計算扣除,具體為:未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規定扣除,從2021開始,1,再按實際發生額的10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從2021 1進行稅前攤銷。
就妳公司而言,假設妳公司2021年發生的R&D費用全部費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計扣除條件,在實際扣除654.38+0萬元的基礎上,允許稅前加計扣除654.38+0萬元,即可稅前扣除200萬元;如果將R&D費用全部資本化,將654.38+0萬元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可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進行稅前攤銷。
3.我們公司是壹家制造企業。2020年在計稅基礎上形成無形資產1萬元。制造企業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能否適用?
答:這項優惠政策對無形資產形成的時間沒有具體要求。制造企業在2021之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可以按照65438+2020年2月31之前無形資產成本的175%進行攤銷;2021 1 1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進行稅前攤銷。具體到本案例,假設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全部在可抵扣R&D費用範圍內,並在65,438+00年攤銷,2020年按照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每年攤銷10,000元,從2026,5438+0年起,按照制造企業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每年攤銷200,000元,根據
4.這項新的R&D費用優惠政策的受益者主要是制造企業。制造業的範圍如何界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13號,2021),制造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今後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按其規定執行。
5.我們公司不僅生產服裝,還從事其他類型的業務。發生的R&D費用可以按照100%的比例稅前扣除嗎?
答:考慮到企業的多元化經營,在確定企業是否屬於制造企業時,根據收入指標進行界定。具體來說,按照100%的比例享受扣除的制造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制造業,且在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企業。如果在2021,貴公司服裝生產的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50%以上,那麽在2021,貴公司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計算扣除;如果妳公司服裝生產收入占比低於50%,不能按照100%扣除,但可以按照75%扣除,負面清單行業除外。
6.我們公司從事多種經營。判斷是否符合制造條件時如何掌握總收入的口徑?
答: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執行,具體是指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7.我們公司是壹家制造企業。假設2021年開發了壹項無形資產,但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不到50%,該無形資產是否可以稅前攤銷200%?
答:根據現行政策,制造業企業是指在享受優惠的當年,主營業務為制造業,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企業。
無論企業在無形資產形成當年是否屬於制造企業,只要在企業享受優惠當年制造收入占50%以上,無形資產均可按稅前200%攤銷。鑒於上述情況,妳公司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不足50%,該無形資產只能在2021%稅前攤銷;2022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比超過50%的,2022年可按200%的比例稅前攤銷。
8.原來R&D費用加扣的優惠只有結算時才享受。聽說現在提前付款可以享受半年的優惠。具體有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