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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加計扣除政策

壹、政策基本規定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壹定比例加計扣除。

二、不同企業適用到不同加計扣除幅度

壹般企業①

75%或175%

2018年1月1日——2022年09月30日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上述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的175%在稅前攤銷。

壹般企業②

100%或200%

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無形資產的200%在稅前攤銷。

制造業企業100%或200%2021年1月1日起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的200%在稅前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100%或200%2022年1月1日起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的200%在稅前攤銷。

三、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

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

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五、申報享受時間

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次年匯算清繳期間統壹享受。

六、研發費用歸集範圍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費用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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