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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軟件(有知識產權的),然後再銷售,是不能當成存貨銷售,而是當成是無形資產轉讓,這樣理解對嗎?

妳的理解是錯誤的,從題目看,是研發軟件進行銷售,那麽妳們生產的產品就是軟件 , 軟件就是貨物,貨物放在倉庫裏,不就是存貨嗎。

軟件這種產品和其他任何產品都是壹樣的,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軟件有可能會存放在光盤、U盤中,也有可能只是代碼存放在計算機硬盤中。

軟件有著作權(知識產權的壹種),著作權是受法律保護的,軟件的著作權從這款軟件開發完成之日,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並不以發表為條件。

軟件的著作權,是這款軟件的無形資產,軟件的無形資產就是這款軟件的著作權。

妳們在銷售軟件時,銷售的是軟件本身,並沒有把著作權銷售出去。

如果妳們在研發軟件過程中,把軟件的著作權當作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後,獨立錄入資產負債表的無形資產欄目下,那麽無形資產就要計入成本,進行折舊。

如果此時把該軟件的著作權轉讓給他人,那麽就是處理無形資產的收入,不能列入銷售產品收入;假如著作權轉讓時,妳們還有100套軟件壹起要賣出去,那麽賣這100套軟件的錢,是銷售產品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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