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保護取得積極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采取了壹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力度。隨著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和人民消費水平顯著提高,全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大部分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工業產品排汙強度下降,重點流域和區域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和治理得到加強,核與輻射監管體系進壹步完善,全社會環保意識和民眾參與度顯著提高,中國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2)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雖然中國的環境保護取得了積極進展,但嚴峻的環境形勢沒有改變。主要汙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汙染。很多城市空氣汙染嚴重,酸雨汙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汙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汙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廣泛,石漠化和草地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幾百年工業化過程中階段性出現的環境問題,在中國集中了20多年,呈現出結構性、復合性、壓縮性的特點。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危害了人民健康,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將繼續增加,環境保護壓力將越來越大。
(3)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工作任務不符合要求的。目前,壹些地方更重視GDP增長,而不是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環境立法還沒有完全適應形勢的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突出。環保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治汙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低。環境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管能力薄弱,國民環境監測、信息、科技、教育和綜合評價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幹部的環保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加強。
(4)把環境保護放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的發展;有利於促進環保及相關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加就業;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延長壽命;有利於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發展空間。因此,我們必須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環境保護工作,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第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保工作。
(5)指導思想。我們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切實改變“先汙染後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局面,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加強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系,建立長效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幹凈的水,呼吸上幹凈的空氣,吃上安全的食品,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6)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利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科學發展。
——加強法治和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和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預防為主的原則,從源頭上防止汙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汙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都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汙,努力增產減汙;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推動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部分汙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境保護體系,健全統壹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系。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和城市的環境質量。
(7)環境目標。到2010,重點區域和城市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基本遏制。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重點行業汙染物排放強度明顯下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農村飲用水水質、全國地表水水質和沿海海水水質有所改善,草原退化趨勢得到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修復面積增加,礦山環境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和汙染趨勢減緩,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基本穩定,村鎮環境質量改善,保障核與輻射環境。
到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條件明顯改善。
第三,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八)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與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優化發展,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升級,率先削減汙染物排放總量,實現增產減汙。重點發展環境仍有壹定容量、資源豐富、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嚴格控制汙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汙。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應當實行限制開發。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保證生態功能的恢復和養護,逐步恢復生態平衡。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進行開發,依法保護,禁止任何不符合要求的開發活動。認真做好生態功能區劃,確定不同區域的主導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各類開發建設規劃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應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九)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各類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制定實施循環經濟促進計劃,加快制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相關標準和評價體系,加強技術開發和創新體系建設。按照“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和生態環境的要求,對產品和工業區進行設計和改造,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排放強度準入,鼓勵節能降耗,實施清潔生產,依法實施審計;在廢物產生過程中,要加強汙染防治和全過程控制,延伸生產者責任,合理延伸產業鏈,加強各種廢物的回收利用;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型消費方式,推行環境標誌、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大力推進建築節能,發展綠色建築。推進汙水循環利用、垃圾處理和資源回收,建設節水型城市。推進生態省(市、縣)、環保模範城市、環境友好型企業、綠色社區、綠色學校創建。
(10)積極發展環保產業。要加快環保產業的本土化、標準化和現代化。加強政策支持和市場監管,打破地方和行業保護,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資本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參與環保產業發展。重點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環保核心和關鍵技術。大力提高環保裝備制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進重大環保技術和裝備的自主制造。培育壹批品牌知名、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就業機會多的優勢環保企業。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環境咨詢市場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四,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十壹)以飲用水安全和重點流域管理為重點,加強水汙染防治。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城市備用水源,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直接排汙口,嚴防水產養殖汙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水汙染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人民群眾飲水安全。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及其上遊,黃河小浪底水庫及其上遊,南水北調水源及其沿線地區,太湖、滇池、巢湖是流域水汙染控制的重點。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嚴禁將超標工業汙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
(十二)加強汙染防治,強化城市環境保護。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全國城市汙水處理率不低於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於60%。著力解決顆粒物、噪聲和餐飲業汙染,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對汙染企業搬遷後的原址進行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城市建設要註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河湖、灘塗、濕地等自然遺產,保護自然地貌和野生動物,努力維護城市生態平衡。
(十三)以削減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汙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控制,新建(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超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采取其他措施減少二氧化硫排放。大中城市及其郊區嚴格控制熱電聯產以外的新(擴)建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耗能企業。2004年底前已投產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應在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施;根據環境條件,確定不同區域的脫硫目標,制定並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汙染防治規劃。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不足65438+萬千瓦的電廠,要限期改造或關停。制定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控制規劃,開展試點示範。加強煙塵控制。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發展水電,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
(十四)以土壤汙染防治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社會環境保護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土壤汙染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汙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要依法調整;合理使用農藥和化肥,防止農膜對耕地的汙染;積極發展節水農業和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汙染治理力度。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利用好農作物稭稈等資源,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汙水,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創建環境優美鄉鎮和文明生態村。發展縣域經濟,要選擇適合當地資源優勢和環境容量的特色產業,防止汙染向農村轉移。
(十五)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加強生態保護。堅持生態保護和治理並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優先保護自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荒漠化防治、水土保持和石漠化防治等生態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荒漠化。經濟社會發展應當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發展符合防災要求的避災經濟;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應充分考慮生態用水。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的環境監管。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典型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十六)重點監管核設施和放射源,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全面加強核安全和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核電發展的規劃和建設應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置;加強對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完善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
(十七)重點實施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國家重點環保工程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措施。從“十壹五”規劃開始,國家重點環保項目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國家重點環保工程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城鎮汙水處理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工程、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工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
(十八)完善環境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起草土壤汙染、化學汙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損害賠償、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配合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通過認真評估環境立法和地方執法,完善環境法律法規,作出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規定,著力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完善環境技術規範和標準體系,科學確定環境標準,努力實現環境標準與環境保護目標相銜接。
(十九)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重點查處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汙染物超標排放、不按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在自然保護區違規開發建設、非法采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加強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限期整改。加強部門協調,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規範環境執法行為,實行執法問責制,加強對環境執法活動的行政監督。完善汙染受害者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
(二十)完善環境管理體系。按照區域生態系統管理模式,逐步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和整體性。建立健全國家監管、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系。國家加強對地方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健全區域環境監察機構,協調省際環境保護,督促檢查突出環境問題。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對下壹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工作和重點單位的環境行為進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監督機制。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與其管轄範圍有關的環境問題。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行職業資格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機構建設,落實職能、人員編制和經費。進壹步總結探索設區的市環保機構監管模式,完善地方環境管理體制。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監管制度,責令汙染嚴重的單位限期治理和停產整頓,並負責召集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代表對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提出審查意見。完善環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機關辦理各類環境案件。
(二十壹)強化環境監管體系。要實行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到排汙單位。實行汙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標排放。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尚未完成生態修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汙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手續,即擅自開工建設或開工生產的,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補辦環評手續,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生態治理工程進行充分論證和後評估。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汰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適時制定和調整汙染嚴重、產能落後的企業和工藝、設備、產品目錄。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汙單位實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間要限產限排,不得新建增加汙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產整頓。完善環境監測體系,加強現場執法檢查。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和支持。建立跨省河流水質考核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出境水質符合考核目標。國家加強跨省環境執法和汙染糾紛的協調。上遊省份排放汙染物給下遊省份造成汙染事故的,上遊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二)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並逐年增加。要加大對汙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保護試點示範和環境保護監管能力建設的投入。目前地方政府重點解決汙水管網和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配套和完善,國家繼續安排投資予以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定額標準,保證環境保護行政、監督、監測、信息、教育等行政和事業支出,切實解決“收支兩條線”問題。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環保基礎設施及相關工作,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
(二十三)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市場調節價格也要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引導和監督。對可再生能源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有利於發展的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實行全額收購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批準用地、停止信貸、拒絕辦理工商登記或依法予以取締。依法對國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環境保護捐贈給予稅收優惠。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要考慮生態補償因素,國家和地方可以分別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建立遺傳資源利益共享機制。
(二十四)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汙染治理。全面實施城市汙水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達到保本微利水平。收費不到位的地方,地方財政要補貼運行費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汙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城市汙水和垃圾處理單位轉企改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者和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加強監管。對汙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實行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扶持政策,並給予稅收優惠。生產者應當依法負責或者委托他人回收處理廢棄產品,並承擔費用。推行汙染治理工程設計、建設、運營壹體化模式,鼓勵排汙單位委托專業化公司承擔汙染治理或設施運營。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汙權交易。
(二十五)推進環境科技進步。加強環境保護科技基礎平臺建設,在國家科技計劃中優先安排重大環境保護科研項目。開展環境保護戰略、標準、環境與健康研究,鼓勵水、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農業面源等汙染防治,以及生態保護、資源循環利用、飲用水安全、核安全等研究,組織開展汙水深度處理、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潔凈煤、汽車尾氣凈化等重點難點技術研究,加快高新技術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應用。積極開展技術示範和成果推廣,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二十六)加強環保隊伍和能力建設。完善環境監測、監控和應急體系。規範環保人員管理,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建設壹支思想好、作風正、業務精、管理會的環保隊伍。各級人民政府要任命政治覺悟高、業務素質強的領導幹部充實到環境保護部門。下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按照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有關要求,研究解決將環境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的問題。要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金環工程”,實現“數字環保”,加快環境與核安全信息系統建設,落實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建立環境事故應急監測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系統。
(二十七)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區、市)相關環境保護指標,發布城市空氣質量、城市噪聲、飲用水水源質量、流域水質、近岸海域水質、生態狀況評價等環境信息,及時發布汙染事故信息,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公布環境質量不達標城市,實施投資環境風險預警機制。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鼓勵舉報和曝光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企業應披露環境信息。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將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公示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加強社會監督。
(二十八)擴大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我們要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的環保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環保技術、設備和管理水平。積極宣傳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成就和舉措,參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荒漠化防治、濕地保護、臭氧層保護、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控制、核安全以及貿易與環境談判等國際公約,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維護國家環境和發展權益。應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加速消除臭氧消耗物質。為完善外貿產品環境標準,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和進口商品有害物質監測體系,需要合理引進可再生資源和物種資源,嚴防汙染轉移、廢物非法進口、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流失。
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統壹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充分認識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感,抓住制約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和影響人民健康的重點問題,壹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壹責任人。政府和部門要有壹名領導分管環保工作,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檢查執行情況,及時解決問題,保證環境目標的實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報告或者通報環境保護工作,接受監督。
(三十)科學評價發展和環境保護成就。研究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逐步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納入經濟發展評價體系。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內容,把考核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壹。堅持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公布考核結果。創優評先活動要實行環保壹票否決。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幹擾環境執法的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幹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三十壹)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保護環境是全民族的事業,環境宣傳教育是實現全民環保意願的重要途徑。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制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促進社會和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把環境公益宣傳作為壹項重要任務,及時報道黨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宣傳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進展和新經驗,努力營造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各級幹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和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加強環保人才培養,加強青少年環保教育,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民環保意識。
(32)完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壹監督管理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下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執法主體。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國環境監測網絡,規範環境信息發布。抓緊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經濟壹體化和有關主管部門應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政策。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海洋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宣傳教育部門應積極開展環境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充分發揮解放軍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作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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