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註冊會計師承辦外商投資企業驗資業務時,委托人應做好準備。委托人基本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驗資:
(1)實繳現金已存入企業銀行存款賬戶;
(二)已對出資的實物進行了評估作價,並辦理了技術、質量和實物的驗收交接手續;
(三)專有技術、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相關文件已經齊備,並辦理了交接手續;
(4)中房已完成產權轉讓申報手續;
(5)增資或轉資已完成法定程序並取得相關證明。委托人申請驗資時,應填寫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連同下列附件送交會計師事務所:
A.審批機關頒發的批準證書;
B.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合同、章程、協議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D.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關於出資份額和分紅的決議紀要、變更出資條款的協議等文件;
E.出資的現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的證明材料。
2.驗收:會計師事務所收到委托書及附件後,在實施檢查前,應做好以下三件事:
(1)驗資項目的性質、目的、範圍、要求和雙方責任,以及收費標準、支付方式、日期等。,應當與委托人約定,並在委托書中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同意承接項目的,應當在委托書中註明接受驗資意見並加蓋公章,留存原件並將復印件返還委托人,同時按照約定的進度開展工作。
(2)研究驗資的主要依據。應認真審閱與驗資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合同、章程、協議和董事會決議,以及相關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填寫企業基本信息表。
(三)擬定驗資工作計劃,提出驗資工作日程、方法、人員安排和要點。
3.檢查和核實
根據《註冊會計師驗資規則》的規定,註冊會計師在驗資中應掌握以下事項:
(1)企業註冊資本認繳股份、出資方式、繳付期限等。須憑內地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及合同、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核對。
(2)投資者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全部自有現金,以及自有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沒有為其確立擔保權益。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投資的,投資者應當出具有效的所有權和處置權證明。
(3)對投資者提供的文件分別進行核對、審核、查詢、統計、分析,以確定文件是否有效、計量是否合理、數據是否正確、手續是否完備。
(4)對於會計賬目不完善的企業,註冊會計師應要求其及時完善和補充。對未建帳、無法提供應有驗證資料的企業,檢查前必須要求其建帳並建立必要的內部管理制度。企業未建帳、未提供全部驗證材料的,註冊會計師可以拒絕接受委托。
(5)在驗資過程中,對投入資本或與投資相關的資產、負債的會計處理存在錯誤的,應認真填寫驗資記錄,要求企業在約定時間內補充、修改、調整相關賬簿、憑證,再由註冊會計師進壹步核實。
4.出具驗資報告
檢查核實後,註冊會計師根據取得的數據、證據和驗資記錄,最終編制驗資報告。其壹般要求如下:
(1)驗資報告的編制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並征求委托方的意見。委托人提出的意見合理的,應當采納。雙方不能就驗資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要調整該事項的性質和重要性,以確定是否在驗資報告中予以說明。驗資報告經註冊會計師簽字後直接發送給委托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可以拒絕出具驗資報告:企業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憑證、賬目、報表和證明文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影響驗資結論的;企業對應當檢查的項目不予配合甚至阻撓檢查的;企業堅持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或不當證明。
(3)經驗收,企業實收資本賬戶反映的金額與驗資報告不符的,應調整賬面。
(4)驗資報告由企業向原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合資、合作企業還應根據驗資報告填寫出資證明書,發給全體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