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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大人才開發投入,提高投入,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個人共同推動。

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

按照政社分開、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的要求,強化政府人才宏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職能。推進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消除用人單位過多幹預,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責清單,清理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方面的行政審批和收費。

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在人才培養、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就業自主權。創新事業單位管理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二類事業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完善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探索高層次人才工資制度等分配方式。

按照人才創新規律改進科研經費管理方式

改革完善科研項目招投標制度,完善統籌競爭經費和穩定支持經費的投入機制,提高科研項目立項、評審和驗收的科學化水平。進壹步改革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探索實行充分體現人才創新價值和特點的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下放部分科研項目預算調整審批權限,實行有利於人才創新的經費審核辦法。完善企業R&D費用扣除政策。探索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實行後資助、後獎勵制度。

優化企業家成長環境

遵循企業家成長規律,拓寬培養渠道。建立有利於企業家參與創新決策、凝聚創新人才、整合創新資源的新機制。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產權和創新收益,進壹步營造尊重、關心、包容、支持企業家的社會文化環境。合理提高國有企業管理人才市場化聘用比例,暢通各類企業人才流動渠道。研究制定國有企業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指導意見。完善國有企業管理人才中長期激勵措施。

加強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快出臺《職務發明條例》。研究制定保護商業模式、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的措施。建立創新人才維權援助機制。在人才引進和使用中建立知識產權評估機制,防控知識產權風險。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支持。

加大對創新人才的激勵。

賦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權,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外,行政部門不予審批或備案。允許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上市交易、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和轉化。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賦予創新領軍人才更大的財產和技術路線控制權,實施以知識價值增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完善要素貢獻和按貢獻分配的市場評價機制。研究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股票期權激勵政策,對不適合股票期權激勵的人員采取其他激勵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領導崗位科技人才現金和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完善人才獎勵制度。

鼓勵和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措施。經所在單位同意,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可以在科技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壹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科技人才兼職。鼓勵和引導優秀人才向企業集聚。重視吸收民營企業培養人才和引進人才的經驗。總結推廣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模式,打造壹批低成本、便捷開放的眾創空間。?

完善海外人才引進。

實施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加大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國家“千人計劃”)實施力度,敞開大門,不拘壹格靈活集聚全球人才資源。對國家急需緊缺的特殊人才開辟特殊渠道,實行特殊政策,實現精準引進。支持地方、部門和用人單位設立人才引進項目,加強動態管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引進。擴大來華留學規模,優化留學生結構,提高政府獎學金資助標準,出臺研究生畢業後來華工作的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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