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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版權侵權

版權許可的處理方法如下:

1,調解。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主持、教育和指導當事人就作品著作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行協商,達成約定的和解方案,簽訂調解協議;

2.仲裁。著作權仲裁機構按照規定的仲裁程序裁決著作權糾紛,大多適用於與著作權合同有關的糾紛。具有法律強制執行的特點,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在調解或者仲裁無效的前提下,移送訴訟或者直接以訴訟方式解決著作權侵權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權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和其他財產,以制止侵權行為。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著作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以侵犯著作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總拷貝數在1000份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侵犯著作權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二)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總拷貝數在5000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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