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壹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參考資料:
/item/%E7%89%88%E6%9D%83%E4%BF%9D%E6%8A%A4#1在我國版權保護的行政機關是各地的版權局,對版權進行日常行政管理,隨著版權意識不斷增加,在北京等直轄市版權局下設版權保護管理中心,提供版權登記\版權維權\版權貿易等服務,但在壹般省份,這類服務機構還不夠健全,除杭州等經濟發達地區設立了副省級城市的版權保護管理中心外,這個版權保護還處於初級的階段。
法律對作品的版權認可與保護的期限。在保護期內,版權所有者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版權的人身權利與作者不可分離,因而通常沒有時間限制,永久受到保護。但有的國家規定,版權人身權利的保護期僅為作者有生之年,作者死後,權利便終止。版權中的財產權利均有具體規定的保護期限,版權保護期壹般是就版權財產權利而言。保護期屆滿,版權失效,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得自由使用之。版權作為壹種無形財產權,其行使沒有時間限制,不僅有悖於版權保護作者本人權益的主旨,也不利於作品更迅速廣泛地傳播,不利於文化的積累和發展,因此有必要對版權的行使規定壹定的期限。這是對版權的壹種限制。
現代版權立法從其最早的《安妮女王法令》(1709)開始,便有關於保護期限的規定。版權保護期壹般以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若幹年計算。多數國家規定在作者死後保護50年;短則不少於25年,長則有達70、80甚至90余年者。亦有的國家規定版權保護期僅為作者有生之年;作者去世後,版權便終止。法人作品或遺作的版權保護期限,壹般以作品出版之日起若幹年計算。有些作品,如實用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和錄音作品等,保護期壹般要短於其他作品。
參考資料:
/item/%E7%89%88%E6%9D%83%E4%BF%9D%E6%8A%A4%E6%9C%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