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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不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是實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舉證證明,其次要實習舉證責任倒置,即加害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推定過錯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構成則只須具備前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不必具備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的要件。

壹、違法行為

關於行為的違法性,德國法規定了檢驗違法性的三個法定標準:即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加害於他人。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以下三種:壹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三是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亦構成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兩種行為方式,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方式。

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義務而為之,是作為的違法行為。反之,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之,即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三種樣態:第壹種是自己的行為。自己的行為是直接行為,是壹般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為樣態。行為人自己實施行為,無論作為還是不作為,均構成壹般侵權責任,即直接責任。第二種是自己監護、隸屬、管理下的人所實施的行為。這是間接行為,構成特殊侵權行為,應由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稱為替代責任。第三種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當行為。對於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應妥善處置,管理不當,物件致辭人損害,雖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為,卻為間接行為。此種間接行為,亦構成特殊侵權責任,行為人應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當行為承擔其責任。

二、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客觀後果的要件,這是產生賠償責任的基礎。

損害事實是指壹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相關利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三大類:壹是人身損害事實,二是財產損害事實,三是精神損害事實。

人身損害事實是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侵害自然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

財產損害事實,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侵害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所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事實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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