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的脫密期應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壹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年至3年,壹般涉密人員為1年至2年。脫密期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脫密期,甚至在就業、出境等方面予以終身限制。
保密條款的脫密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妳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或與妳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這種情況屬於妳應當保密的情形,那麽是可以的。
脫密措施(脫密期)是怎麽樣的?
脫密措施具體指承擔保密任務的員工在離職前(無論是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還是壹方明確要解除勞動合同)調離原先崗位,在接觸不到商業秘密的新崗位例如行政等內勤部門工作壹定時間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特殊措施。脫密措施在員工從原企業原工作轉換到新企業新工作的敏感期間設定緩沖區,可以對勞資雙方利益影響最小的情況下有效保護企業對商業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
處於脫密期間的員工在新崗位的工作壹切正常進行,但是不得接觸與原崗位有關的資料。需要註意的是,脫密措施只能針對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而並非對所有員工都適用。同時脫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超過部分無效。在正常情況下,脫密期間員工的各項待遇與原崗位也不應有明顯差距。並且在脫密期間員工各項合法權益不容被歧視與侵害,這是企業對員工采取脫密措施的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壹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準。
第四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