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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期限?

問題1:我新註冊了壹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中的出資額是10萬元。不知道出資時間怎麽填?出資的時間就是我認繳的時間。可以填2024年4.3,代表10年後妳就到位了,明天代表明天妳就到位了。現在新公司法不要求驗資,但是會在壹個自己約定的期限內將資本到位,這個期限可以是8年,也可以是10年。20年後,比如10年,資本需要到位。開壹個驗資賬戶把驗資報告落實到位,然後根據驗資報告的驗資號和事務所的註冊情況在國家征信系統進行記錄,然後拿著新的章程去工商局備案。工商局不再受理驗資報告。我認為妳誤解了新的公司法。

問題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如何寫出資時間?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投資時間。

出資時間為股東實繳出資的時間。

那麽,這個時候股東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投資期限。

當然,投資期限是可以改變的。

在壹人公司中,股東未按約定期限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在壹人公司中,如果出資未足額到位,不需要外人承擔違約責任,隨時可以變更。

問題三: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800萬元,出資期限是妳申請執照時章程備案的時間。

問題4:《公司法》是如何規定註冊新公司的出資時間的?《公司法》對註冊新公司出資時間的規定;

1.除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設立時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部出資外,其他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可以分期繳納註冊資本(金)。

2.分期繳納註冊資本(金)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和非法人內資企業法人,設立時的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金)的20%,且不得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其余註冊資本(資金)可由投資者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公司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企業,可以分期繳納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金)高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部分。

3.投資性有限責任公司或投資性非法人內資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金)可在成立後五年內分期繳足。

4.投資者分期繳納的次數和每次出資的金額,按企業章程執行。其中,每個投資者在任何壹期的出資額可不按投資者出資總額占註冊資本(基金)總額的比例設定。

5.申請經營範圍預許可項目的企業,可在登記設立時分期繳納註冊資本(金)。

6.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下的“實繳註冊資本”、“實收註冊資本”標簽統壹調整為註冊資本(金)下的“實收資本”、“實收資本”標簽。

7.登記機關不再按註冊資本(金)的繳納期限設定營業執照的有效期,而應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下標註“下次出資時間*年*月*日”(“下次出資時間”是指實收資本設立或變更登記後,公司章程規定的最晚出資期限;“*年*月*日”為公司章程規定的最新出資期限的截止日期)。企業繳清全部出資後,可以刪除出資期限的標記。

8.內資企業註冊資本(金)按期繳納後,應向登記機關辦理實收資本(金)變更登記,提交《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等相關材料。

9.投資者未按期繳納註冊資本(金)的(即超過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項下標註的“下期投資時間”仍未繳納資本的),企業可增加經營項目、設立分支機構、投資其他企業或辦理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但變更住所、註冊資本(金)或出資時間的,應由監管部門依法處理並出具書面意見,納入登記檔案。

企業可在“下次出資時間”前申請將註冊資本(資本)減為實收資本,可直接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應繳出資額,在“下次出資時間”後申請減少應繳出資額的,經監管部門按前款規定處理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企業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時,減少的註冊資本(資金)不得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

10.企業增加註冊資本(資金)的,增加的註冊資本(資金)可以分期繳納,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變更後的註冊資本(金)中,貨幣部分不低於總額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註冊資本(金)中貨幣部分不低於30%。

(2)增加註冊資本(金)時原註冊資本(金)已繳足的,在本次變更登記時,繳納不低於增加部分出資額的20%,其余部分可自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企業可以自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5年內繳足。

(3)增加註冊資本(基金)時,原註冊資本(基金)未繳足但按期繳納的,在本次變更登記時,繳納不低於增加部分出資額的20%,可按修改後的章程繳納原出資額,但增加部分的出資時間自企業成立之日起不超過兩年(投資企業自成立之日起5年)。

11.外商投資企業未按時繳納註冊資本,申請變更註冊資本或實收資本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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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新公司註冊制下,投資時間可以無限期嗎?不會,投資時間壹般是30年。到期後可以延期。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由其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約定其所認繳的註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變更為認繳登記制後,股東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規定,原則上沒有限制。

問題6:企業註冊出資的期限是多少?出資時間怎麽填是妳認繳的時間?妳可以填4.3,2024,代表65,438+00年後妳會在原地,明天代表明天妳會在原地。現在新公司法不要求驗資,但是資本會在約定的期限內到位,可以是8年,10年,也可以是20年,比如10年以後。開立驗資賬戶,出具驗資報告,然後根據驗資報告的驗資號和事務所登記情況在國家信用系統備案,再拿著新章程到工商局備案,工商局不再受理驗資報告。我認為妳誤解了新的公司法。

問題7:註冊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決定填寫問題,如註冊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出資期限為201.50。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納。如果您填寫2017/1,註冊資本將在上述日期前全部繳清!!!可以分很多次!

問題8:公司註冊了壹個壹人房地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的出資額是654.38+0萬。不知道投資的時間怎麽填。謝謝妳。現在國家不再要求驗證資金,也不要求資金到賬時間,2026年5月5日前可以填寫括號內的內容。

問題9:註冊公司時如何填寫出資方式和時間,由股東協商決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出資時間沒有限制,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記載實際出資時間,並向社會公示。

問題10:投資周期為5分鐘。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條,公司登記申請人虛報註冊資本,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的, 實收註冊資本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30萬元以上,占其應繳資本60%以上 ..那麽如何理解上述規定呢?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筆者認為,第壹,壹次性繳納出資的,法定出資期限以公司成立之日為限,在申請公司登記時虛報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達到定罪標準的,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二是分期繳納出資,且首次實際繳納出資,且公司註冊成立後壹次或多次虛報出資的數額和比例達到定罪標準的,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無需等待《公司法》規定的兩年出資期限屆滿。三是分期出資,虛報首次出資。虛報金額和比例達到定罪標準的,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無需等待兩年出資期屆滿;第壹次虛報出資,但虛報的數額和比例不符合定罪標準,必須以公司註冊成立後兩年內虛報出資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第四,有限責任公司為投資性公司的,首次出資後,其余出資的法定出資期限為公司註冊成立後五年內。第五,在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中,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法定出資期限以公司登記成立之日為限。申請公司登記設立時,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需要指出的是,有人認為分期出資必須實際繳納首期出資;如果前期投資虛報,其余投資沒有兩年的法定投資期。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不恰當的。首先,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如果認為首次出資必須實繳,就不會出現“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30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60%以上”的情況。其次,如果第壹次出資是虛假的,如果兩年內不允許繳納其余出資,即使兩年內發現其有虛假陳述,累計到定罪標準,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另壹方面,對公司成立後兩年內實際繳納初始出資並虛報剩余出資而達到定罪標準的人定罪,顯然有失公允。所以,如果分期出資,第壹次出資虛報但未達到定罪標準,剩余出資仍有兩年的法定出資期限。(作者單位: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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